本罪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,不能是单位。侮辱法人和其他团体、组织不构成侮辱。在公共场所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国人民国旗、国徽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和本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,以侮辱国旗、国徽罪追究刑事责任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贬低人格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,情节严重。
1)侮辱他人。主要的行为手段有:(1)暴力侮辱人身,这里所说的暴力仅指侮辱的手段。比如向人扔粪便,用墨水涂抹人,强迫人剪头发,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等。,而不是伤害他们健康的暴力。如果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为,应以伤害罪论处。(2)言语侮辱,即用恶毒、刻薄的语言嘲讽、侮辱被害人,使其当众出丑,令人无法忍受,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隐私、身体缺陷等。(3)文字侮辱,即以大字报、小字报、图片、漫画、信件、书籍等公开文字的方式泄露他人隐私、诽谤他人人格、损害他人名誉。
2)侮辱必须公开进行。所谓“公开”侮辱,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,或者以能够使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数人听到、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。公开并不一定要求受害者在场。如果只是侮辱被害人,没有第三人在场,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,不构成侮辱罪。因为只有第三者的存在才能损害受害者的外部名誉。
3)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。特定人可以是一个人,也可以是几个人,但必须是特定的、可识别的。在公共场合没有特定对象的辱骂不构成侮辱。死者在本罪中不能成为侮辱的对象,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了死者,但实际上侮辱了死者家属,则应认定为侮辱。
4)公开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。虽然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,但不严重,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。所谓情节严重,主要是指手段恶劣,后果严重,如在公共场合强迫被害人翻越自己的台阶;当众撕毁被害人的衣服;给受害者脸上抹黑,挂破鞋,戴绿帽拖街示众;胁迫被害人当众吞咽或者向其身上喷洒粪便等污物;胁迫被害人接吻、用身体自慰等淫秽行为时;公开侮辱他人,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;多次侮辱他人,对其人格、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;侮辱官员、妇女甚至外宾,造成恶劣影响的;等一下。